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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档案:飞来的债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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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几天前,红姐收到了一纸执行状,通知她房子被查封,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俗称的“老赖”,红姐四处求助,几经辗转,才找到了法律援助
几天前,红姐收到了一纸执行状,通知她房子被查封,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俗称的“老赖”,红姐四处求助,几经辗转,才找到了法律援助律师。
工作人员:“028号请到5号窗口办理业务,028号请到5号窗口办理业务”
首先民法典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规定了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这种违法犯罪活动中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的保护。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十一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律师:“红姐,我们查到是一个叫李伟的人起诉得你和张远,法院判的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张远是你的丈夫,那这个李伟你认识吗?你们是不是借了他的钱没有还?”
工作人员:“您好,这是您的房产查询信息,这处房产现在确实存在限制信息,是被法院查封的,具体的情况您可能要找法院了解。”
提交这些证据法院就会支持诉求吗,法院一般会以哪些标准来判定借款是否真实呢?
本案中,因为李伟只提供了欠条和少部分转账凭证,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借款实际交付,对借款的组成、笔数、交付时间、地点均表述不清,法院未能认定该笔借款存在。
同时,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请问如果像李伟这样以欠条为依据提起借款诉讼的话,应该提交哪些材料呢?
案情回顾
红姐:“麻烦律师你一定要帮帮我,我没有借他的钱也没有用张远的钱,这个房子对我和孩子很重要。”
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 成润
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情况进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也就是说相对人只有知道夫妻之间有这样的约定,才作为个人债务。
本案我们在查阅分析了当初民间借贷纠纷和非法经营罪的案卷后,初步判定所谓借款是发生在张远、李伟合伙犯罪期间,很有可能是犯罪所得或犯罪经济往来,李伟提交的欠条被当作刑事证据在案卷中出现,并且李伟也未能提供全部借款的转账依据以及与红姐之间有经济往来的证据,结合红姐与丈夫张远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无论这笔“借款”是否真实存在,都与红姐无关。因此,我们向省高院申请了再审,省高院最终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经过重审,法院驳回了李伟的诉讼请求。
现在有些夫妻可能在婚姻中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不作为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一方的借款是不是也就不属于共同债务了?
红姐:“没有的,我和孩子生活的钱都是我自己挣的,买房也跟他没有关系,包括现在张远也一直在外面,根本不管家里。现在又因为这事我的房子都被查封了,他真的把我害惨了,律师,现在该怎么办呢?”
工作人员:“我们没有这个权利,你得找法院了解一下。”
除了违法犯罪产生的债务,其他情况下的借款都属于夫妻共同借款吗?有没有属于个人借款的情况呢?
红姐:“律师你好,真的麻烦你了,请问这到底怎么回事?”
张远常年在外,又涉嫌违法犯罪,不但没有尽到家庭抚养义务,违法犯罪的行为也对配偶、子女造成很大伤害。所以李伟无权向红姐主张非法债务。
红姐的境遇真可谓是“飞来横债”,那么她这种情况只能卖房还债吗?
本案经重审驳回了李伟对红姐的请求,法院已丧失了对房子的查封及执行依据,故判决生效后就可以请求法院解除查封。
如果是因为自己的民事诉讼导致房子被查封,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原告申请解封,二是向法院提供担保,三是原告撤诉案件终结,四是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生效。
文章来源:《档案》 网址: http://www.danganzz.cn/zonghexinwen/2022/0924/4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