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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被“抹黑”而失去工作机会,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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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案件解析
来源:工友
【来源:新洲区总工会】
公司移交的档案中,出现捏造事实、毁坏名誉的内容,无疑意味着其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且存在被新单位拒绝录用等侵权危害后果,无论是希望发生,亦或疏忽大意,都意味着其存在过错。
档案法第五十一条也指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公司难辞其咎。
也就是说,即使“抹黑”档案的行为并非公司的意愿,系其工作人员私下所为,但由于其工作人员对档案的管理、记载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决定了公司只能在“代人受过”后,再向相关人员追偿。
员工档案作为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是指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员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全面考察员工的依据。由于具有的特殊性,员工档案记载了什么,员工本人并不知道,而记载的内容对员工影响很大,这就要求记载者务必严谨、严格、严肃,确保客观真实,尤其不能“抹黑”。

沈某从一家公司离职后,通过了新单位的笔试、面试、体检,并最终脱颖而出,成为唯一合格者。可新单位却没有录用他,究其原因是在前公司移交的档案中,有他“作风败坏”、“工作漂浮”等内容,新单位据此不予录用。而前公司对捏造事实、毁坏沈某名誉的内容表示“一概不知”,或者是其工作人员私自所为。沈某该如何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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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章来源:《档案》 网址: http://www.danganzz.cn/zonghexinwen/2022/0918/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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